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時候,由于對安全問題的不重視,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如果這類事故是由于管理問題造成的,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那么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有什么區別?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的區別
重大責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是性質不同的刑事犯罪,兩者在犯罪行為發生的場所、犯罪主體、侵犯的客體等方面存在區別。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違章行為特別惡劣,如已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而不改正,再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屢次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后,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后,不積極采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重大責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是性質不同的刑事犯罪,兩者在犯罪行為發生的場所、犯罪主體、侵犯的客體等方面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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