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則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的頒布實施,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據。但法律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事故處理辦法》)更為抽象,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和把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情況比較復雜,賠償主體的認定比較困難。
我國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因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則
《安全法》有“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表述,可以確立我國機動車道路事故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
(一)直接過錯賠償原則。
這種情況主要是由于機動車駕駛人是事故的直接生產者,也是權利義務的直接接受者。
(2)預付款原則。
是法律為防止未參加強制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額賠償,且事故責任人未被認定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得以實現而作出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為了增加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感,基于公序良俗的價值原則,責令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3)替代補償原則。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這種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人承擔替代責任。
這些只是一般原則。但現實中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復雜,責任主體難以統一認定。比如:
1、關于機動車掛靠單位事故賠償主體的設立;
2.論分期付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立:
3.機動車盜竊引發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
4.雇傭關系中機動車事故主體的認定;
5.論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中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立:
6.維修場所機動車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
7.機動車所有人指示駕駛人無償為他人載貨的,經濟利益由他人所有的事故主體確定;
8.與機動車所有人、承租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的事故主體認定等一系列問題。如果僅僅依據立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顯然與立法精神、物流行為理論和客觀實際相違背,所以要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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