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 賠償車輛停運損失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
侵權人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財產損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丟失或無法修復,購買相當于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造成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第(1)項中的受損車輛修理費是受損車輛的修理費。修車前,最好和保險公司及對方協商好。否則理賠會很麻煩,很多維修項目保險公司也不會批。對方也會找理由拒絕賠償其中的一些項目;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是指車輛上的貨物。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貨物已經因交通事故而滅失或者損壞,并盡可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對方很難就擴大的損失獲得法院支持。車輛救援費用是指相關救援單位出動人員、消防車、拖車、救護車等發生的費用。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事故現場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搶救。
如果第(2)項中的車輛丟失(例如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被燒毀,掉進河里被沖走等。)或者無法修復(大部分是損壞的,沒有修復價值),要購買相當于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車輛重置費用,需要當事人申請,由法院指定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得出車輛重置費用的具體數額。
第(三)項所說的合理停運損失,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運損失的批復》中已得到明確支持。在適用本條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收集相應的證據(如修理廠進廠出廠日期證明、修理工小時數證明、提車單、交警扣車天數證明等。),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第(四)項中通常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主要是指私家車在現實中受損后租車或打車的費用。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法官根據案情,從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來決定,一般支持的數額較小。
二。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
車輛停運成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損壞。受害人使用受損車輛進行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在受損車輛修復期間,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造成受害人經濟收入減少的,或者每日停運損失由事故責任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熄火造成的損失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請求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受損車輛熄火造成的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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