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不能私了 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哪種情況不能私了?
《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了七種事故。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這七種情況是: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四)對交通事故的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前三種情況的當事人是不允許自行協商解決的,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第(二)、(三)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嚴厲打擊和處罰。如果讓當事人協商解決,實際上是縱容肇事者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四)、(五)項的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的適用范圍決定的。第(六)項和第(七)項涉及的當事人不得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車輛碰撞的固定物體,包括許多單方事故,一般是交通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和集體財產受到侵害后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此類事故。
二。處理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二條第一款:“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號碼、保險憑證、交通事故表、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的協議或者書面記錄,并共同簽字。
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號碼、駕駛證號碼、保險憑證號碼、碰撞地點后,自行離開現場,協商損害賠償。
這里說的協議就是證據,協議中對交通事故事實的描述和對雙方責任的認定都是證據的內容。
雙方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法院往往以雙方達成的協議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依據,因此必須謹慎達成協議。同時,協議的內容必須完整,尤其是對交通事故事實的記錄和雙方對賠償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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