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有哪些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1.交管部門有什么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部分當事人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張的責任。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在事故處理的不同階段是不同的,其分配也是不同的。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舉證責任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在某些情況下,也由提出索賠的當事人承擔。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完全的舉證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職權范圍內積極、認真、主動地收集證據,準確、及時地查明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正確處理交通事故。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拍攝現場視頻。
現場勘查的現場圖和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未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入筆錄。
2.現場固定、提取或者保存證據材料;或者痕跡物證因時間、地點、天氣等原因可能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存。
車輛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取血液或者尿液樣本,送有資質的機構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化驗。
3、尋找當事人和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控制嫌疑人。查驗身份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保險標志等。有關各方;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4.其他調查工作。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對于當事人來說,舉證責任的內容只是出示證據,只是一種不完全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事實和責任有異議的,有責任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1)被害人的舉證責任:
1.損壞結果證明。損害結果的發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出機動車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證明包括治療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種票據等。
(1)人身傷害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出院證明、轉院證明、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鑒定報告、醫療費用發票、傷者工資證明(含傷者及其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工資扣款證明)、護理人員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工資扣款證明,無工作單位護理人員收入證明)、殘疾人用具價格證明。
(2)如有財產損失,提交財產損失評估報告和維修發票。
(3)在訴訟請求中提供具體數額的計算方法及清單。
2.因果關系證明因果關系是損害賠償的客觀基礎,也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只有損害結果,與機動車方沒有因果關系,機動車方不能承擔責任。因此,需要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3.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身份證明資料。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主體登記資料。
(3)當事人變更爭議法律事實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信息。
(4)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是死者親屬的,應當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的基本信息,如死者父母子女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身份證明。
(5)提交事故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
推薦:什么是交通事故共同侵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人如何承擔責任?
1.什么是交通肇事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的,或者雖無共同故意或者過失,但侵權行為直接結合造成相同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并產生相同損害后果的,按照過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量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的,參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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