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穿拖鞋開車,有明確規定。在沒有實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前,《交通管理條例》是明文規定不準穿拖鞋、赤足、赤膊駕駛機動車輛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沒有了這條明文規定,但也指出不得妨礙安全駕駛。無帶涼鞋與拖鞋性質完全一樣,穿著駕車十分危險。在行車中一旦發生緊急情況,駕駛員極易操作失誤,造成交通事故。如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緊急停車,穿拖鞋踩剎車極易出現腳底打滑、踩不實,甚至踩不到剎車踏板的情況,極易發生追尾、撞人等交通事故。另外,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對穿拖鞋駕駛車輛有專門規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腳和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規定的駕駛員將被扣除2分并處以一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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