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地區Ⅳ號排出標準 歐Ⅳ標準就是歐盟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出系列產品標準之第Ⅳ環節標準,于2008年逐漸執行。 歐IV標準針對燃油車規定,一氧化碳不可超過1.0克/千米(歐III標準為2.3克/千米),氮氧化合物不可超過0.1克/千米(歐III標準為0.2克/千米),氮氧化合物不可超過0.08克/千米(歐III標準為0.15克/千米),細顆粒物標準不可超過0.025克/千米。根據較為歐III和歐IV排放法規中的各類實際要求看來,歐IV與歐III中間技術性高度遠不如歐III與歐II。 在我國機動車污染物排出標準參考了歐洲地區標準,于2005年4月公布的我國第Ⅲ、Ⅳ環節機動車污染物排出標準(國Ⅲ、Ⅳ)等效于歐Ⅲ、歐Ⅳ標準。2008年1月1日,北京市已首先推行等同于歐Ⅳ標準的機動車污染物排出國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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