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從本條規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引起的事故或者傷害都是工傷的范疇內,至于時間并未明確規定。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條文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目的出發,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解釋。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應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小陳因有事遲到,但其受傷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其仍應該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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